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日期: 2024-08-27 03:49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网点存量、区域属性、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相关发展规划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七类: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㈠零售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龙宫大白鲸极地海洋馆、商场、烟酒商店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第七条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行政村除外)、乡镇(行政村除外)、行政村作为市场单元区域,并对市场单元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间隔距离按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市场单元区域的范围与指导数,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或城市发展实际予以界定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市场单元区域划分范围及现存零售点分布情况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发证机关对已经超出指导数的区域,待减少至上限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核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并已依法受理后,在审核期间发生本款情形的,按照新的范围、状态办理。

  第八条特殊单元区域按以下规则单独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隔距离金沙俱乐部手机软件、第七条数量规定的限制:

  ㈠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零售点按照市场内总商铺数(不含柜台、摊位)设置,商铺数在100个以下的间隔标准,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铺数在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商铺数在2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监督检查任务,可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㈡高等院校、物流园区、文化创意园区、旅游景点、车站、高速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㈢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附属服务设施内;

  ㈣商业综合体每幢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间断级配、办公场所)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不计入本项设置数量;

  ㈤占地面积在1万5千平方米以上工业厂区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生活区内;

  ㈥除市场、商业综合体外的商用楼宇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地面一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管科,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间隔距离、第七条数量规定的限制:

  ㈠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箭杆杨、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㈡取得许可证1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㈤项设置的零售点除外)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㈢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㈡项变更许可证后,在新经营场所经营未满2年的持证零售户除外)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㈣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㈤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或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的;

  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户、烈属、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或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残疾人(家庭经营成员中两人以上为残疾人)申领许可证,且未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的。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提出申领的,且申请人适用本项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㈦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同一许可证适用本项情形限照顾一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本规定第六条间隔距离规定的限制,不受本规定第七条数量规定的限制:

  ㈠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持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减半;

  ㈡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歇业或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减半,同一许可证适用本项情形限照顾一次。

  第十一条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㈠项数量规定的限制:

  ㈠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间隔,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㈡原持证零售户因市场招投标在原市场内部改变经营场所需重新申办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㈠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间断,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距离间断河。

  第十五条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领许可证的间断分布,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绍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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